玉树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700元-24402元
玉树公积金缴存比例
行政、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各为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各为5%-12%
为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结息及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玉树调整了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确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的内容为准。
2.行政、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12%, 低于5%(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上报州中心审核、批准后调整)。
3.缴存基数上限按玉树统计部门发布的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402元确定;缴存基数下限按玉树地区最低工资1700元确定。
二、缴存基数审核
1.各单位办理汇缴业务时务必认真核对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确保单位缴存金额与缴存比例相一致,各项数据真实有效。
2.未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6月25日前进行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3.玉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基数调整工作为每年七月份,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期为本年度调整之日起至下一年度7月1日。